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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的问题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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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财务报表审计问题对策

财务报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常规性审计和钩稽关系审计。具体来说,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就是对财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对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判断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和信息是否符合实际财务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对企业经营活动情况和经营合法性进行判断。随着财务报表审计范围的扩大和审计难度的增加,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常常出现未能审出重大错误的情况,严重制约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效性,削弱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约束与规范作用。

一、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常见问题

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内部设计独立性缺失

审计部门是单位的内设机构,在单位领导的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审计工作,开展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本单位经营和发展服务,促进单位实现经营目标。目前,审计机构在单位中的独立性不强,常常受其他部门利益制约,独立地位被弱化,甚至许多审计机构被设在财务部门之下,这种情况下审计部门形同虚设,很难对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审计工作,进而加大了审计工作风险,弱化了审计工作的效果。

(二)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不科学

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和审计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着财务报表审计的效率与质量,目前,许多审计机构并未建设完善的审计制度,对相关审计程序与方法也尚未作出严格规定,许多审计人员在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主观随意性较强,对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细节重视不足,导致审计结果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部分单位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审计方法的创新艺术不足,目前仍采用以传统账目为基础的审计模式,加之制度建设滞后,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审计基础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务报表审计失误的发生几率。

(三)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要远远大于注册会计师对自身职业的认识,而企业审计能力相对有限,使得审计工作的质量更加难以达到社会公众的期望值,社会公众与企业审计工作在审计目标上存在的差距往往会使双方卷入不愉快的责任诉讼纠纷中,只能依靠法律诉讼得以调解。而随着审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朗,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道德修养、业务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新形势下的财务报表审计人员,既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又要具备计算机审计技能,同时还要具备过硬的审计知识基础。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许多审计人员尚未完全符合以上要求,对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二、财务报表审计改进对策

要避免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提升财务报表审计质量,应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一)遵照审计原则,优化机构设置

遵照审计工作准则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进作出明确的划分,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一定要严格遵守审计程序、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这是财务报表审计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只有依法审计,审计的成果才能具备有法律效力,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审计有坚持履行法定审计程序的前提下,审计监督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免发生审计风险。为了顺利、有效滴地按着审计程序进行工作,企业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时要突出独立性,尊徐独立性的原则,包括内容有审计部门的经费的独立,职权行使的独立,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公平性。只有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航下,内部审计机构才能具有权威性,保证审计人的受益有效地开展工作,使内部审计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优化审计方法,强化审计质量考评控制

目前,审计工作要全方位地使用科学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技术,利用好内控评价结果,使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都能得到提升。我国企业当前广泛普遍运用的审计方法,是以内部控制系统为主要审查对象的制度该方法与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相比,具有更高的科学性、方便性,然而,在企业审计工作内容和范围逐步拓宽的情势下,财务报表审计风险也极易发生。为改善这一局面,多维的审计技术倍受青睐风险导向审计也及时出现,该审计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较大力度地缓解审计人员所面对的复杂风险及压力。与此同时,企业要想科学地考评内部审计质量,还要建立和完善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指标体系,提升对审计质量的考评控制力度,对审计工作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从总体上了解内部审计的成果,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提供信息的参谋作用,这也是控制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策略和有效手段。

(三)树立风险意识,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修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审计人员只有树立风险意识,财政真正协助单位或企业做好财务风险的审核与控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提示,从而为企业或单位的经营与发展提供客观有效的决策依据。因此,要想提升财务报表审计质量,就应强化审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丰富其知识储备,提升其风险意识、信息化技能和自主创新意识,促进审计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受机构设置、审计程序与方法、审计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目前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成效并不十分理想,审计风险发生几率仍然较大,对此,财务报表审计人员只有充分认清工作中的现有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从强化机构设置,提升自身独立性;优化审计程序与考评策略;提升风险意识,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做起,才能解决财务报表审计现有问题,提升财务报表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朱小芳.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上).2013(6):78-79

[2]张邦金.重要性水平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运用[J].商业会计.2013(4):45-46

[3]全玲.浅析审计重要性水平在合并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运用[J].科技创业月刊.2014(1):96-97

关于审计的问题范文篇2

一、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自1982年《宪法》确定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活动不断得到深化和丰富,经济责任审计的出现是全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监督的客观需要。

1986年9月,为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据此,审计署于同年12月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这项工作。

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于1994年11月颁布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5年初,外经贸部制定颁发了《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又提出了“一年一小审,届中一中审,离任一大审”的三步审计方法,把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时的一次性审计评价改为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把任期终结的事后审计,变为预防性、控制性和性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审计,从而在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1995年开始,山东省菏泽地区在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轨道,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此外,近年来浙江、云南等省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也作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在其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将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署的一项新增职能,明确规定下来。1999年5月24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有过精辟的论断:“……要把加强管理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账、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行为”、“……健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和异地担任领导职务”,这一论断为我们大刀阔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之不同

1.审计的目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为主管部门使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旨在加强干部管理。其它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审查,促使被审计单位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审计的目标不同。(1)其它审计的审计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①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方面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

②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③通过对各种财务指标的,正确评价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④指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对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2)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标:

①弄清审计期间范围终止时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中的遗留问题。

②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③明确被审计人对在其管理职责范围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

④明确被审计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

3.审计结果的报告形式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结束后,由审计机构向授权和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而其它审计的审计报告则由审计组向派出机构(或)单位提交。当派出机构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时,可根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4.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人民政府指令和干部管理任免机关的委托交办才能进行,而其他类别的审计,审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进行。

5.经济责任审计和其它审计在审计方法上各有侧重。如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各种收入项目和成本费用以及留存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上,把内控制度评审作为实质性测试的突破口,效益性只是对财务管理的综合评价。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来说,对内控制度的评审和效益性分析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这是因为,内控制度健全与否涉及到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涉及到其经营管理的能力,效益最终也最能体现管理者管理水平、衡量其经营业绩大小的重要指标。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与内容

1.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一般指的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下:

(l)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2.责任审计的。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从地方开展起来的,每个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又大都立足于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致种类较多,做法不一,在尚未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只能以经济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为依据,从与经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行为、与经济责任人有关的经济结果、与经济责任人有关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适当地归并。

(1)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①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中主要查明:财政。财务收支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③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其中主要查明: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违反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将预算内资金列入预算外管理、使用的行为;有无违反规定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收费等。

④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其中主要查明: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坐支、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公共财产有无因被侵占、损毁造成的浪费或者流失的现象;有无党政机关经商办,导致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的现象;有无党政机关侵占企业经营性资金、财产,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党政机关固定资产,有无擅自购置、报废、转让。变卖公有资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现象;有无违反规定挪用公共财产或者私自借贷资金,对外投资经商,牟取私利的行为;所在部门、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

⑤领导干部个人借用公款、使用公共财产的情况。

⑤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①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2)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因此,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主要围绕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重点查明以下内容:

①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其中主要包括:账实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搞两本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有无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的行为,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有无因被侵占、损毁造成的资产盘亏现象;流动资产管理是否恰当,特别是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无经营性固定资产闲置、被侵占的现象,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是否按规定入账;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有无因投资决策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外汇收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外汇等行为;有无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者潜亏挂账问题。

②企业负债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工资总额的计提是否超过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有无超据工资问题,新增效益工资的是否正确;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收益、分配状况和借用、使用企业财产的情况;有无将已实现的销售、劳务收入、收取其他单位的回扣等隐匿在应付款或者预收款账户;负债项目是否予以真实、完整地反映和揭示;企业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种税收及附加,有无少交、长期拖欠等现象,有无偷逃各种国家税款的行为;各项长期和本期应付款的计提支付是否正确,有无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③企业损益情况。其中主要包括:有无乱计、乱摊成本费用,随意调节利润行为;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在建工程的净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调节成本和利润的行为;出口退税是否真实、合法,退税计算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各种投资收益的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入利润总额;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有无隐瞒和转移各种收入,利润解缴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截留利润的行为;有无因领导责任造成企业虚盈实亏、虚亏实盈或者潜亏挂账的问题;有无因领导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担保,造成企业亏损的问题。

④在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有无因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⑤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⑤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①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③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纪律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关于审计的问题范文

(一)关于股份制改组企业审计经营业绩模拟问题

对于股份制改组前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总的要求和做法应当是:分年审计,先近后远;实事求是,严守制度;统一调整,前后可比;工作底稿,翔实可信;审计报告,依据严密;对外公布,无懈可击。其审计内容分为符合性、实质性审计(第一步审计或称合法性、真实性审计)和可比性审计(第二步审计或模拟性审计)。符合性、实质性类同于一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即注册会计师以原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为审计基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查原企业近三年的会计报表,验证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实施可比性审计(第二步审计),进行会计政策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的审计,使股份制改组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符合《企业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因此,股份制改组企业前三年经营业绩模拟内容只能是会计政策的追溯调整和企业资产结构的模拟调整。任何经营业绩的模拟都应当建立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基础之上,不得为了提高前三年经营业绩作一些不切实际的人为包装,虚置资产,虚拟业绩。

(二)关于会计误差调整方法问题

对股份制改组企业会计误差调整差异,要否纳入改组建企业先前的会计记录之中,即要否调整当年账簿记录问题,我们主张会计误差变更调整的方法是对前两年调表不调账;对最近一年,要结合资产评估、折股方案和对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的验证工作调表又调账。之所以对前两年调表不调账,理由有三:一是企业原有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已经财政或主管部门逐年审批,注册会计师不拥有财政或主管部门财务决算审批之权限。二是前两年账簿记录均已结清,现时再作调整,实务操作上不具有可行性。三是以前年度会计误差通过列入最近年度的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计入最近一个年度的账上,事实上也作了追溯调整。

(三)关于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问题

政策性调整,应当理解为会计政策变更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有以下几点:外币折算汇率的选用,坏账准备的计提,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对外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无形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等。上述会计政策的厘定,改组企业必须在报告期(三年或三年又一期)内一致地采用,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关于股份制改组企业(例如电厂)原来只作为一个内部核算单位,在一些主要产品、原材料实行内部计划价格或成本价核算的情况下,其经营业绩如何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情况可以按照当时购销市场价格,调整主要原材料进价和主要产品售价,重新核定其经营业绩,以增强财务资料和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四)关于结构性调整问题

在企业新设重组的情况下,应当对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按相同资产结构口径进行模拟调整;在企业资产剥离分设的情况下,模拟调整原则同上。

值得讨论的是改组企业最近一期购买一家或几家51%以上股权的控股子公司,其前期会计报表的模拟调整问题,毫无疑问,为增强经营业绩的可比性,在前三年经营业绩中,应当假设这些子公司在该等会计期间业已存在,同口径模拟计入。问题是涉及到对该子公司的投资和少数股权是否模拟,即资产负债表要否进行模拟。笔者认为,资产负债涉及企净资产,在缺乏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应模拟。

(五)关于期初余额审计问题

股份制改组企业报告期(三年或三年又一期)内一致采用由企业自已厘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从而作出会计政策变更的调整,以求得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进行会计误差调整,求得合规性,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现实问题是这种调整是否应追溯至报告期期初?因为客观上,会计报表报告期期初数影响到报告期期末数,而报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和权益余额又是企业自成立之日起逐年积累起来的。这就为股份制改组审计出了一道难题:注册会计师是否还要对报告期期初的有关账项按照企业厘定的现行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诚然,这种推理似乎符合逻辑。但是,若真按此执行,就政策性调整而言,显然这种调整是一个怪圈,因为期初之前还有期初,这样追溯起来恐怕要追溯到企业成立之初,所以实务上很难行得通。更何况,这种调整仅仅是假设性的,目有很明确,即为了增强前三年财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尤其是前三年经营业绩的可比性。国际审计准则第28号《初次接受委托--期初余额》中规定:"审计人员将需要考虑期初余额是否能反映恰当的会计政策的运用,以及这些会计政策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的遵循。当会计政策或对它的运用存在任何变更时,审计人员应该考虑这是否合适以及是否得到适当的说明和充分的披露"。据此,我们认为,从简计议,政策性调整审计中不应追溯报告期期初(三年前),只要将这种变更调整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和充分披露即可。当然,在会计误差调整审计中,按照已掌握的审计重点领域,期初余额仍应作适当的有限度的审阅或审核。

(六)关于审计调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问题

现代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采取抽查而不是详查的方法。对于抽查范围和抽查标准的确定,以及查出问题是否进行调整或披露的决定,常常取决于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继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获利能力,这些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益的总量来反映,而不在于所记录和报告的会计数据是否分厘不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调整项目的判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审计上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中存在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因此,审计中不是看一项经济业务或一个报表项目的绝对数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要对其查验或调整,而是看其占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其重要性。在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遵守重要性原则,以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七)关于以前年度所得税列示问题

1.前三年重大会计误差调整影响利润额,对当年应交所得税是否调整。如应调整,则企业各该年度的所得税已经税务机关核定汇算清交完毕,并不需要补交这笔税款(或退回多交税款),有背真实性原则,而且也不易被公司接受;如果不予调整,则报表反映各该年度的所得税率可能偏高或偏低,影响前后期净利润的可比性。笔者认为,对前几年的重大误差而引起的重大差异如偷漏税等,为稳妥起见,应当向税务部门请示裁定,并取得书面证据,或调整计税,或不调整计税。

2.由于政策性调整影响的利润额,对各该年度的所得税一般均不作调整,以维护所得税的真实性。前已述及,税收政策并非会计政策,对企业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不存在模拟调整问题。

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按前三年每股净利乘以一定市盈率核定发行价时,按照证监会现行政策规定,前三年每股净利要按公司上市后之税收政策(例如税率为15%)重新计算各年净利,对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中予以揭示。

(八)关于股份制改组审计会计报表体系问题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应提供其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两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财产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关于利润表,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又一期的数据,如该等公司原已为股份公司的,则还应提供利润分配表;如该等公司由其他企业改组而来,由于会计调整包括了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因素,利润分配表就失去了编制的真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只编制利润表,不编利润分配表。

关于资产负债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由于审计不仅对损益项目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而且对资产负债项目也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因此所附资产负债表既可以三年又一期,也可以两年又一期。在实务工作中,多与利润表时期相匹配。

关于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只要编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至于最近又一期,则不需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因为财务状况变动表系一张年度报表,又一期(不足一年)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失去编制的合法基础,如果最近又一期也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则至少同时附送最近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